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穗交[2003]27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穗交〔2003〕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下称市客管处)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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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线路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经营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应当取得我市公共交通客运资质证书,并取得市交委批准的线路经营资格。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第六条 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七条 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市客管处批准后实施。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车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九条 除城市道路施工建设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调整的线路外,对新开或者已实施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
第十条 申请实施线路调整时,首先由经营者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调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线路调整申请表,经市客管处现场勘察,达成线路调整初步意向后,经营者再正式向市客管处行文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 传统节假日和临时大型体活动需临时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临时调整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市交委进行的线路调整:
(一)因轨道交通、道路等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营者因各种原因需对线路实施临时报停、中止或者恢复行驶的,应当按线路调整程序向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停或者不能如期恢复的线路,市客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线路的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线路营运统计报表,参与市客管处组织的年度审验、线路考评和“营运服务合格率”、“服务设施合格率”、“环保合格率”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购置营运车辆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委上报新购车辆选型情况报告,经市交委对车辆技术和整车配置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后,方可购买。
第十六条 经营者持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及市交委运力、车辆选型批复文件,前往市客管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委紧急用车指令,调派用车:
(一)抢险救灾;
(二)客流集散点运力不足;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交委和环保等部门对公共汽车电车噪音和尾气的检测,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标准以及本委的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设施合格率考核标准》完善车容车貌、服务标志、车辆设备和绿环保标志。按规定张贴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志、设置车厢内宣传框架和“三牌”等设施、规范车辆报站器用语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卫生制度》,实施公共汽车电车每天保洁、每周两次大清洁、每周一次消毒工作制度,重点对车厢内乘客接触较多的座位、扶手、车门、栏杆等进行全面擦拭和消毒,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规定:
(一)确保参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但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排气无黑烟;
(二)做好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的维护修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建立车辆排气污染状况和制动系统技术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发动机和制动系统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和制动无噪音;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交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与车辆报废期限相同,报废后需更新运力的,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市交委申请,并严格按批复执行。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性能,驾驶操作技术优良,有二年以上的大客车驾驶年限;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半年以上暂住证;
(二)到我市指定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参加岗前培训学习;
(三)参加市交委规定的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领取《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穿着单位统一的服装,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正确摆放《服务资格证》等证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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