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梅健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钜 
【审理法官】黄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梅健雄 
【当事人】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梅健雄 
【当事人-个人】梅健雄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 
广州汽车网【被告】梅健雄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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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9:27:08 
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梅健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229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邓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仁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健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梅健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7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
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信达汽车维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黄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星
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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