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阳、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4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辖终3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筱锴 
【审理法官】张筱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志阳;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志阳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志阳 
【当事人-公司】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赵志阳 
【被告】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车某仕公司以赵志阳在及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诋毁该公司及其经营的“睿工汽车智能防撞辅助系统”产品的多条短视频,贬损及侵害该公司名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赵志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书面赔礼道歉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某仕公司以赵志阳在及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诋毁该公司及其经营的“睿工汽车智能防撞辅助系统”产品的多条短视频,贬损及侵害该公司名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赵志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书面赔礼道歉等。据此,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是基于信息网络侵权产生的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现作为被侵权人的车某仕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区,故可认定广州市***区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存在侵权结果、赵志阳发布的言论及视频是否实际侵害车某仕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的
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9:07:44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志阳上诉称:1.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的法院管辖。2.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必然为原告住所地,车某仕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侵权结果和侵权结果发生在广州,原审法院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同于原告所在地系认定错误。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赵志阳、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3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卫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9号***电气科技大厦8层805-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江萍,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志阳因与被上诉人车某仕(广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车某仕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志阳上诉称:1.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的法院管辖。2.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必然为原告住所地,车某仕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侵权结果和侵权结果发生在广州,原审法院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同于原告所在地系认定错误。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
广州汽车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某仕公司以赵志阳在及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诋毁该公司及其经营的“睿工汽车智能防撞辅助系统”产品的多条短视频,贬损及侵害该公司名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赵志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书面赔礼道歉等。据此,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是基于信息网络侵权产生的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现作为被侵权人的车某仕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区,故可认定广州市***区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存在侵权结果、赵志阳发布的言论及视频是否实际侵害车某仕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倩因
郑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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