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17
【字 号】穗交[2011]722号
【施行日期】201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1〕722号)
广州汽车网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穗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汽车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证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换领及注销,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印制、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客运资格证》正面贴有持证人正面一寸彩相片,印有姓名、证号、发证机关、服务单位和发证日期等。背面印有“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考试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并办理《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第六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见附件1)实施。
第二章 《客运资格证》的申领
  第七条 申领《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交委考试合格;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并提供居住证;
  (四)具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学历证书;
  (五)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提供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资源库统一管理。企业聘用资源库中的驾驶员,需填写《客运资格证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办理申领《客运资格证》手续。市客管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客运资格证》。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资源库中驾驶员营运记录,作为录用、培训、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客运资格证》使用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交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将《客运资格证》放置于驾驶室规定位置,将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准驾驶《客运资格证》上所注明服务单位的车辆进行营运。
  第十三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一人一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冒领、重领、转借或挪用他人《客运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