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黄逸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5170号  广州汽车网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黄逸台;谭金华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黄逸台谭金华 
【当事人-个人】黄逸台谭金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黄逸台;谭金华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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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粤ADW8378号小型轿车办理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黄逸台取得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审中,保险公司表示:1.其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停运损失的具体保险条款是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但其一审中没有提交该保险条款;2.其已将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是电子保单,但不能提交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投保单;3.其向夜问公司送达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依据没有提交;4.不清楚为何保险单写明的投保人为广州优优汽车有限公司,也不清楚该公司与夜问公司之间的关系;5.保险单上部有两个二维码,其中正中间的二维码是保险条款,但其没有明确说明或提示二维码即为保险条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停运损失,首先,谭金华驾驶粤ADC3171号车造成黄逸台驾驶的粤ADW8378号车受损,谭金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粤ADW8378号车作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在维修期间不能
营运,产生停运损失,谭金华应予赔偿。其次,粤ADC3171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免赔停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上述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该保险条款,其称保险单上部的二维码是保险条款,对此却没有明确说明或提示;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提交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投保单,其称向夜问公司送达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单写明的投保人为广州优优汽车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并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不生效,其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停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向黄逸台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原审法院参照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计算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4:28:2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保险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涉案保险条款依法生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广东夜问共同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问公司)以网络形式投保,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电子保单)中有重要提示,保单右上角二维码也可查询相关保险条款,夜问公司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送达成功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均未要求财产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必须有人脸识别照片、投保流程录音录像,投保人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前已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并借助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阅读条款是支付保费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黄逸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51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乌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逸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夜问共同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太和镇丰福二路2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裴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逸台、广东夜问共同配送有限公司、谭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黄逸台停运损失7067.18元;二、驳回黄逸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黄逸台负担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
和理由:保险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涉案保险条款依法生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广东夜问共同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问公司)以网络形式投保,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电子保单)中有重要提示,保单右上角二维码也可查询相关保险条款,夜问公司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送达成功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均未要求财产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必须有人脸识别照片、投保流程录音录像,投保人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前已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并借助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阅读条款是支付保费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逸台答辩认为: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夜问公司、谭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粤ADW8378号小型轿车办理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黄逸台取得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