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承旭、果泽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8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立威刘晓菲张秦
【审理法官】抚顺汽车尹立威刘晓菲张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承旭;果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当事人】赵承旭果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承旭果泽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风
【代理律所】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承旭
【被告】果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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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赵承旭提供如下证据:1、赵承旭和杨立新的出境记录,拟证明2020年9月4日投保时赵承旭在美国,杨立新在中国,一审开庭时,赵承旭和杨立新在上海隔离,所以没能参加诉讼;2、翟长鑫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20年9月3日杨立新委托翟长鑫
给车辆保险,翟长鑫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说任何免责条款,翟长鑫也没有告诉杨立新任何免责条款;3、投保单,拟证明赵承旭在投保过程中只签了一个字,但保险公司出现了4份有赵承旭签字的单子;4、截图2张,拟证明2020年投保时,赵承旭在美国,人保公司通过发给赵承旭二维码,赵承旭通过二维码签字交费。果泽亮质证意见: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人保鞍山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与本公司无关。人保葫芦岛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同时不符合证据规则。在一审时候,一审法院已经给了双方足够的时间,根据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即便是上诉人一审开庭时未在国内,其也应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一并邮寄法院或者向法院申请网络开庭。但是,上诉人浪费司法资源,未能在一审庭审中及庭审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属于举证不能,其在有能力提供而未提供的情况下,在二审法院提供了新证据,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1与本案无关,本次投保为网络电子投保,无论上诉人身在何处均不影响投保行为的发生及效力。同时其在国外期间也不影响一审庭审,故本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2证人没有出庭,同时据人保公司了解,翟长鑫本人名下有很多车,同时其也有经营车辆在营运,其是否知晓保险责任及免责事由不影响上诉人在投保时候知晓。同时证人证言也仅是证明了在2020年9月投保事实,与本次投保单确认时间2021年9月8日不是同一个保单,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列举仅签一个字的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证据4截图采集的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没有提供原始的载体,同时双方的身份被上诉人无法核实;对话均为语音,没有体现任何的内容,支付1700.11元确实是向我公司支付的保费。各被上诉人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围绕赵承旭的上诉请求,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果泽亮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赵承旭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在人保葫芦岛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保葫芦岛公司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赵承旭作出提示和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葫芦岛公司辩称,赵承旭系通过手机识别二维码后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即进入人保公司官方通用平台,该平台网页详细列明了投保内容及免责事项等内容,只有达到系统设置的阅读上述内容时间,才能进入下一页面。人保葫芦岛公司主张,其以通过该网页提示和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的形式向投保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并依据该保险合同条款中停驶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之约定,主张对案涉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承旭对此持有异议,其主张没有看到保险条款,更没有看到免责条款,识别二维码后
只看到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且签字后返到手机里的也只有投保单。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审理期间,人保葫芦岛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赵承旭点击二维码能够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等内容,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赵承旭作出提示和解释说明,且人保葫芦岛公司一审提交的四份载有赵承旭签名的保险资料与其二审中关于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只需在最后签一个名的自认,无法印证。因此,人保葫芦岛公司未完成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令赵承旭赔偿果泽亮停运损失6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赵承旭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果泽亮车辆停运损失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由赵承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24: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7日16时50分,赵承旭驾驶车牌号为辽D×××××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抚顺市新抚区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果泽亮驾驶的车牌号为辽D×××××号出租车发生刮碰,后辽D×××××号出租车又与同方向王某某杰驾驶车牌号为辽D×××××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使车辆受损,果泽亮受伤。抚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旭负全部责任。果泽亮驾驶的DKG382号出租车所有权人为果泽亮,果泽亮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证明该车辆系营运车辆。果泽亮提交抚顺广联达维修结算单一份,证明果泽亮所有的辽D×××××号出租车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在抚顺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停放时间共计30天。另查明,果泽亮所有的辽D×××××号出租车为抚顺市长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服务的车辆,该公司出具收入证明一份,证明果泽亮车辆每日收入为300元左右。对此,人保鞍山公司和人保葫芦岛公司均提出异议。再查明,人保鞍山公司提交保单抄件和计算书列表,证明赵承旭驾驶的辽D××
×××号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财产限额已使用完,人保鞍山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人保葫芦岛公司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证明赵承旭驾驶的辽D×××××号车辆在该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该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赵承旭释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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