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剧本
被告原告彭建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建民
审判长:
书记员:
原告及代理律师:
被告及代理律师:
证人:
一、 庭前准备阶段
第一部分  书记员介绍案情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0107************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彭建华(男,
77岁)撞伤。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入庭)
(六)、审判长:请坐。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业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业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当事人陈述:
原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三)、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四)、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五)、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六)、被告当事人陈述
被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5万元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费、残疾器具费的诉讼请求。
3、三被告互相不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胡伟国已经支付住院费5000元,并常来看望。由于胡伟国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请法院考虑胡伟国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
被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45218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中被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
《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承包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和转租人,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司机一方承担责任,又由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原因,应予以酌情减免。
(七)、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八)、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九)、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十)、原告举证
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彭建华之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
5、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6、证人刘丽证明彭建华精神损害证言
(十一)、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十二)、被告举证:
安详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司机)的特困证明一份。
(十三)、下面由原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十四)、审判长:下面进入证人作证阶段。传鉴定人李雅潇出庭。(证人出庭)
(十五)、审判长:鉴定人李雅潇,讲明你的职务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十六)、鉴定人:……
(十七)、下面有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十八)、鉴定人:………………
(十九)、下面由被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被告提问:鉴定人,你是否做出鉴定结论,结论是什么?
(二十一)、鉴定人:……………
(二十二)、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三)、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鉴定人退场)
传证人到庭:依照鉴定人的流程类推。
证人证言:我叫刘丽,家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405号,自从这场车祸后,彭建华在社区里散步时,时常闷闷不乐,精神萎靡,特别是带着次子散步时,更是愁眉苦脸,让人觉得寒酸,还有彭建华的动作也不如以前灵活了。抚顺汽车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进行发言。
(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发言: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我在道里区抚顺街散步,此时,被告胡伟国在没有按响鸣笛的情况下,从背后将我撞伤,生活难以自理,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积极看望我,茄汁致富5000元的医疗费,次子彭德全精神残疾尚需人照料,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彭建华的委托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师担任原告彭建华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胡伟国驾车将原告彭建华撞伤,经道里大队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现在原告已经残疾,头内有水肿,还需继续做手术,并且原告膝下还有一个精神残缺的次子需要原告照顾。此次由被告胡伟国引起的这起交通肇事对于原告这样一个80岁高龄的普通退休工人来说,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都无不是致命的一击。
三、三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和胡伟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是被告司机胡伟国的雇主,而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他们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判令三被告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发言
(五)、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及时把伤者送往医院,尽到了积极地救护义务,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庭情况并不好,难以支付如此高昂的赔偿费用请法院予以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