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C01.005—2011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
4 产品标识位置 (4)
5 产品标识给出方式 (4)
6 产品标识大小及字体 (5)
7 产品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5)
8 标识示范案例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字号系列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力帆商标样式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行修订:
力帆汽车怎么样——3.1标识示意图中的工厂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示);
——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方添加工厂代码”的标示要求。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人:李凡、王凤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LF C01.005-2005
——Q/LFQ C01.005-2008
——Q/LFQ C01.005-2009
汽车零部件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
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
由力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工厂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具体内容见以下示意图。
3.2 零部件产品标识内容
3.2.1 力帆标志
力帆汽车零部件产品供应商应按力帆给出的力帆标志 “”式样, 根据确定的标识位置,按比例
进行缩放标示力帆标志“”。技术文件上应注明力帆标志的公称尺寸。力帆标志的标准样式见附录B。
在力帆标志 “”无法制作的情况下,允许使用“LIFAN”标志。随着公司的发展,当力帆的标志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力帆标志。
3.2.2 供应商标志
3.2.2.1 除污染物控制装置外,对于国内生产的零部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标示供应商标志也可以不标示。
3.2.2.2 污染物控制装置涉及的零部件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必须要标示供应商标志(可以是全称、徽标或厂名缩写)。
3.2.2.3 对于出口产品的零部件上必须标示供应商标志(可以是徽标或厂名英文缩写),且应为永久性标识。
3.2.3 认证标志
凡经过中国强制性认证或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须在零部上标示对应的认证标志。现有的认证标志如下:
a)中国强制性认证的3C标志“”,标志的标准样式见本标准的第6.2条;
b)国外的e/E-MARK认证标志使用“□e”和“○E”等。e/E-MARK标志还应标示零部件的认证号,标
示举例见本标准的第8.5、8.6条。
3.2.4 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
3.2.
4.1 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组成
c)产品代码:用大写字母表示,按Q/LFQ J03.009.3《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中的产品代码。(同一系列平台均使用基础车型的产品代码) ;
d)零部件分组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Q/LFQ J03.009.3《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的分组号。
e)区分号:
当型式检测/认证型号需要位置区分时可用一个或两个英文字母区分。常用的有如前、后、左、右;左前、右前、左后、右后等位置。存在的几种主要对应关系见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