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验部分)
——检验标准限值依据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速度表校验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 - V2≤(V2/10)+4
(1) 汽车: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40km/h范围内为合格。
(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将被测摩托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
摩托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km/h时(GB21861-2008要求),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23.6km/h~30km/h范围内为合格。
(3)轮式拖拉机等设计时速小于40km/h的机动车无要求。
2、侧滑检验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滑移量,用侧滑台检测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对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其前轮定位应符合原车规定, GB21861-2008 考虑到日常检验可操作性,安全检验时对侧滑量只检测不评判。
3、制动检验
行车制动项目包括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协调时间、整车制动率等指标。驻车制动项目只有驻车制动率一个指标。
(1)行车制动率标准
机动车类型 |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 ||
空载 | 满载 | 前轴 | 后轴 | |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 | ≥60 | ≥50 | ≥60b | ≥20b |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 | ≥60 | ≥50 | ≥60b | - |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应满足此要求 | ||||
(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
内 容 | 要 求 |
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 | ≤20% |
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 | ≤24% |
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该轴轴荷) | ≤8% |
(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
机动车制动形式 | 协调合格时间 |
液压制动 | 0.35s |
气压制动 | 0.60s |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 0.80s |
注:综检站GB18565规定协调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 s;对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 |
(4) 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
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 ≤5%
(5) 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
机动车类型 | 合格标准 |
总质量/整备质量≥1.2 |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20% |
总质量/整备质量<1.2 |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15% |
(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满载检验时
①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②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
其它机动车≤700N
(b) 空载检验时
①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②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
其它机动车≤450N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600 N 。
4、排放检验
(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新生产汽车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285-2005)
车 型 | 类 别 | |||
怠 速 | 双怠速 | |||
CO (%) | HC (x 10-6) | CO (三轮汽车%) | HC (x 10-6) |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 0.5 | 100 | 0.3 | 100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0.8 | 150 | 0.5 | 150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 1.0 | 200 | 0.7 | 200 |
(2)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GB18285-2005)
车辆类别 | 怠 速 | 高 怠 速 | ||
CO % | HC 10-6 | CO % | HC 10-6 | |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900 | 3.0 | 900 |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1) | 0.8 | 150 | 0.3 | 100 |
200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1.0 | 200 | 0.5 | 150 |
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 5.0 | 2000 | 3.5 | 1200 |
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1.5 | 250 | 0.7 | 200 |
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换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λ值在1.00± 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 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 ||||
(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GB3847-2005)
车辆类型 | 光吸收系数 m-1 |
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 | 2.5 |
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 | 3.0 |
2005年7月1日起经型式核准车型 | 型式批准值+0.5 |
(4)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GB3847-2005)
车辆类型 | 烟度值 Rb |
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 5.0 |
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 生产的在用车 | 4.5 |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4621-2002)
试验类别 | CO % | 四冲程HC 10-6 | 两冲程HC 10-6 |
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车 | 4.5 | 2200 | 8000 |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 4.5 | 1200 | 4500 |
(6)在用低速汽车(农用运输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GB 18322-2002)
实施阶段 | 实施日期 | 烟度值Rb | |
装用单缸柴油机 | 装用多缸柴油机 | ||
1 | 2002.07.01前生产 | 6.0 | 4.5 |
2 | 2002.07.01—2004.06.30生产 | 5.5 | 4.5 |
3 | 2004.07.01起生产 | 5.0 | 4.0 |
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 | 2002.07.01—2004.06.30 | 4.5 | |
2004.07.01起 | 4.0 | ||
注:1)连续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上述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则为合格。
2)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实现限值的城镇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注:机动车分类
1)M1类车: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2)M2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3) N1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常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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