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拖船,是指专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纳税⼈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或者管理⼈为车船税的纳税⼈,应当依照《车船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管理⼈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
三、适⽤税额
车船税的适⽤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税额表》执⾏。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税额表》规定的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税⽬,并明确车辆的⼦税⽬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税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排⽓量⼩的车辆税负轻于排⽓量⼤的车辆;载⼈少的车辆税负轻于载⼈多的车辆;⾃重⼩的车辆税负轻于⾃重⼤的车辆;⼩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吨位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见表6-10
表6-1车船税税⽬税额表
税⽬
计税单位三轮汽车
每年税额
备注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重每吨
16元⾄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重每吨
24元⾄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6元
拖船和⾮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划分为⼤型客车、中型客车、⼩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税⽬。其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数⼤于或者等于20⼈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数⼤于9⼈且⼩于20⼈的载客汽车;⼩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数⼩于或者等于9⼈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发动机排⽓量以车辆登记证书、车辆⾏驶证书、车辆出⼚合格证明、车辆进⼝凭证等相应项⽬所载数额为准。载客汽车各⼦税⽬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1.⼤型客车,480元⾄660元;
2.中型客车,420元⾄660元;
3.⼩型客车,360元⾄660元;
4.微型客车,60元⾄480元。
客货两⽤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运输车的机动车。
(三)低速货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运输车的机动车。
(四)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设备或者器具,⽤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120元。
具体适⽤税额由省级⼈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船舶
船舶的具体适⽤税额为:
1.净吨位⼩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201吨⾄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2001吨⾄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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