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汽车产品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一、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的要求
(一)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要求(不大于1500mm)的同时,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
注: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二)载质量利用系数
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GB/T15089车辆类型
N1
N2
N3
总质量M(千克)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备质量m(千克)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0.75
0.85
1.0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0.55
0.65
0.75
厢式运输汽车
(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0.50
0.60
0.70
0.95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三)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最大允许总质量的90%。
    (四)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
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1.05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
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4)应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运输多种介质的至少标明核算罐体总容量的介质),在右45度照片上应清晰可见。
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三轮汽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五)运输类半挂车
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 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六) N类产品、O类产品及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轮胎。轮胎规格参照GB/T 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标准。
(七)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或缸径超过100mm的柴油发动机(不包括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八)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对N1类汽车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半挂车为轴荷)的1.3倍。
(九)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棚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十)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十一)客厢式(具有同一车室)的厢式货车驾驶区乘座人数不得超过6人,填入《公告》“额定载客” 栏;应填报额定载质量,且乘员质量不超过额定载质量;驾驶区与货舱有有效隔离措施,货舱部分应封闭并不能有玻璃门窗。客厢式邮政车按照厢式货车(N类)处理。
(十二)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申报载质量的1.4倍,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
(十三)对于车辆运输半挂车,要求具有双层承载结构,总质量不大于20t,轮胎数不大于6个。
二、关于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
(一)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该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二)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小于55000 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纳入《公告》管理。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小于55000 kg的油田作业类车、清障车、沙漠车参照以上车型执行。
为满足以上车型改装的需要,允许其所采用底盘的质量参数和轴荷超出该标准要求,但应在底盘《公告》“其它”栏中注明使用用途。
(三)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四轴半挂车不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内,暂不受理申请《公告》。
但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油田作业类车、清障车、沙漠车,可以采用以上车辆结构。
(四)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五)该标准规定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该标准对载货汽车的要求。
(七)对于车长大于13000 mm、小于14600mm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应公告》“其它”栏中注明“仅限于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其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按照插值法符合GB/T 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
三、关于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一)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二)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三)对于运输30ft及小于3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
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四)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五)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六)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48
53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14630
1615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
13.0
16.5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24000
≥25400
≥30480
求性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内,暂不可四、其它规范性要求
(一)对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申报《公告》的照片和各项参数不应包括垃圾箱。
(二)“警备车”不进入《公告》管理范围,其它车型也不能有“公安”字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三)关于旅居车
1.旅居挂车不能核定乘员数。
2.对于采用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旅居车,旅居部分的座椅在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核定乘员数,但总数不得超过4人。
1) 座椅应纵向布置(座椅朝向与车辆前进的方向一致,且座垫宽不小于400mm
2)座椅配置符合GB14166-2003《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要求的安全带;
3)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符合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