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11.14
【字 号】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轮汽车(2005年11月14日 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
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2、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向车主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外再收取照相费或数码照相费,不得要求机动车主提供照片。
  3、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书时,收取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4、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5、补发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到期审验换发驾驶证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规范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
  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中已含驾驶许可考试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考试时应向培训单位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汽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50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23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2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8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4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8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60元。
  3、摩托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3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3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40元。
  4、上述科目考试第一次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每次考试允许2次机会。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后和持军、警、驾驶证申请换证者接受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5、电子考试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5]19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大型汽车每人260元,小型汽车每人2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人75元,摩托车每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