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103 标准号103;挡风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
S1.范围。这一标准指明了对挡风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的要求。
S2.适用。这一标准针对了乘用车、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
S3.定义。道路负载:车辆自重再加上180千克的机动车在水平、清洁、干燥、平坦的波特兰水泥混凝土路面(或其他具有相同表面摩擦系数的路面),以规定速度在无风、20摄氏度、标准大气压(101.3千克力)下,考虑到动力传输系统摩擦、滚动摩擦和风阻后,所需的输出功率。
S4. 要求。(a)除了(b)段的要求之外,每辆乘用车都应满足S4.1、S4.2和S4.3的要求,而每辆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都应满足S4.1的要求。
(b)作为车辆生产厂商可以选择的,每辆在售的乘用车、多用途载客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应具备通过向挡风玻璃吹热风,或对车辆驾驶室内的空气进行干燥,以达到挡风玻璃除雾的目的的装置。以代替本节(a)段所做的要求。
S4.1 每辆车应具备挡风玻璃除霜与除雾的装置。
S4.2 当按照S4.3的要求进行实验的时候,每辆乘用车的挡风玻璃除霜与除雾装置应满足SAE推荐实验J90
2 “乘用车挡风玻璃除霜系统”(1964年8月)的要求,这其中的例外是SAE推荐实验J902指明的“临界区域”,此区域应当参照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104“挡风玻璃刮水与洗涤装置”,为区域C,以及依照571.104,SAE推荐实验J902指明的“挡风玻璃总成”,为区域A.。S4.3 实证过程。乘用车挡风玻璃除霜和除雾装置应当参照4.1段到4.4.7段的内容、SAE推荐实验J902(1964年8月)或SAE 推荐实验J902a(1967年3月)进行实验。此条适用的装置不包括以下例外-
(a)在测试的前5分钟:
(1)有一类热交换器,其具备加热装置而不是由发动机冷却液提供热量,对于安装这一类热交换器的乘用车,加热过程由车辆生产厂商根据寒冷天气启动而定义。不允许连接一个车外热源。
(2)对于其他所有的乘用车,加热过程由车辆生产厂商按照车辆寒冷天气启动而推荐。汽车挡风玻璃
(b)在测试的最后35分钟里(若此节(a)段的5分钟加热过程未得运用,则为整个测试过程),
(1)有一类热交换器,其具备加热装置而不是由发动机冷却液提供热量,对于安装这一类热交换器的乘用车,加热过程由车辆生产厂商根据寒冷天气启动而定义。不允许连接一个车外热源。
(2)对于其他所有的乘用车,
(i)发动机速度在空挡不得低于1500转每分钟,或
(ii)发动机速度和负载应不超过承担道路负载,依照车辆生产厂商推荐的档位以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时的速度和负载。
(c)室内空气不必要每小时交换90次;
(d)不需要手动辅助的挡风玻璃刮水器可以在测试中使用。
(e)一到两扇车窗可以一共打开25毫米。
(f)除霜器送风机可以在任何时间打开,而
(g)风速可选择在0到3公里每小时范围内的任意值。
(h)在发动机被启动后,实验房间的温度和风速应予以测量,测量点是车辆正前方的点或在离挡风玻璃基座914毫米处,二者选择更靠前的一个,位于挡风玻璃顶部和底部之间,在车辆中心线中间位置的水平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