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04
【字 号】陕发改气候〔2015〕1598号
【施行日期】2015.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首批低碳试点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十二五”全省已在市和县(区)、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三个层面开展了低碳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扩大低碳试点覆盖面和范围,提高试点示范先导效应,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我省将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低碳试点工作是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绿低碳社会的有效途径。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示范工作,对进一步深化全省低碳试点工作,探索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低碳管理,加快建设陕西绿低碳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范围
  (一)低碳商业试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商场、宾馆和旅游景区等商业机构开展低碳试点,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能源供应和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实行全流程低碳管理。
  (二)低碳城镇试点。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规划理念先进、发展潜力大、组织机构健全的建制镇开展低碳城镇试点。通过制定低碳规划,优化域内空间布局,切实转变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健全的新型低碳城镇。
  (三)低碳社区试点。试点“社区”是指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可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城乡既有社区和以新开发小区为主的社区开展低碳试点。重点结合国家保障性住房、移民搬迁、新型城镇化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低碳社区试点。
  三、工作目标
  吸收借鉴国内外低碳示范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突出特、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开展低碳试点工作。以低碳理念统领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和管理全过程,争取用四年时间,建成一批经济持续发展、空间布局合理、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低碳环保、生产经营低碳高效、生活低碳宜居的省级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并择优向国家推荐作为“国家级低碳试点单位”。
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  (一)低碳商业试点。①低碳商场试点。在设计、建设、运营、物流等方面全面落实低碳理念,加强节能低碳管理。在商场内采用高效节能照明、空调、冷柜等设备,设定各类用电设备开启和关闭时间,限制专柜单位面积用电量,禁止销售过度包装商品,鼓励销售绿低碳产品。建立绿产品供应链,显著降低试点商场碳排放强度。②低碳宾馆试点。在宾馆设计、建筑装饰、节约用水、能源管理、减少一次消耗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理方面,加强低碳管理,制定限额标准,显著降低试点宾馆碳排放强度。③低碳旅游试点。选择具有代表的旅游景区开展低碳旅游试点,在景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践行低碳理念,鼓励景区照明使用太阳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景区内交通使用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拒绝或逐步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通过试点显著降低试点旅游景区碳排放强度。
  (二)低碳城镇试点。严格按照低碳发展理念规划产业布局、生活社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空间,形成高效集约、功能齐全、舒适便捷的低碳发展空间格局。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防止大拆大建。把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纳入城镇规划和建设指标体系,建立试点城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广绿低碳建筑,试点城镇绿建筑达标率达到70%以上;构建低碳交通体系,建立公交和慢行交通网络,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低碳高效的能源供应体系,积极利用太阳能,鼓励利用地热能、工业余热进行集中供热;完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培育低碳消费理念,倡导低碳生活。
  (三)低碳社区试点。把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指标体系,对新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和既有社区改造方案开展低碳专项评审,促进社区生活方式、运营管理、楼宇建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绿低碳化。试点社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全部达到绿建筑一星级标准,新建商品房应全部达到绿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既有建筑节能低碳化改造后应达到当地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低碳试点社区公交分担率应达到60%以上或10分钟内可抵达公共交通设施的方便率达到7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40%以上;雨水收集等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要在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工作的重
点领域和任务,编制低碳试点实施方案(大纲详见附件),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研究确定本地区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单位各1家(具备条件地区可适当增加),并督促编制实施方案,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及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试点单位建设工作,及时跟踪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并将试点年度工作进展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评审低碳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低碳试点单位建设的指导;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五)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实施四年后,可经试点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授予“陕西省低碳示范单位”称号。
  联系人:纳新武 巩祥夫
  附件:陕西省低碳商业、城镇和社区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