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09
【字 号】甬政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
甬政发〔201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一)构建“3511”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以新材料、高端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三大战略性产业,提升发展以汽车制造、绿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五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以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为代表的一批新兴产业和以工业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为代表的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
3511”产业),发展壮大稀土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集成电路、工业物联网八大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八大细分行业),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千亿级细分行业和产业集。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属于“3511”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对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的分类补助。其中: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入给予分类分档奖补。其中:集成电路、
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和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8%、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项目,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五)建设特产业示范园。重点支持八大细分行业和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区县(市),由市、县两级共建千亿级“特产业示范园”,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高端产业集。建立特产业示范园考核评价办法,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园区,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完成考核目标的,另给予1000万元奖励。
  (六)鼓励重点企业创新发展。以“3511”产业特别是八大细分行业为重点,分阶段建立千亿级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动态培育库,分别制定三年培育目标与评价办法,
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对完成目标的行业骨干培育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地方财政实际新增贡献超过目标的部分给予奖励。
  (七)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支持市场化招商,鼓励企业、机构、平台等市场主体开展招商,对已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全力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3511”产业及特块状产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市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装备产品设立专
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装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80%的补助;对于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给予首年度前50台保险费用8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根据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3.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九)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工程
  1.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并给予不低于1亿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参照省政策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等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计划。
  2.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面向八大行业细分领域,支持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合作共建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仪器设备投入占60%以上、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按其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获评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3.推进行业技术突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实施市“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智能芯片及基础软件、高档数控机床及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设施及产品、海洋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关键基础零部件、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清洁能源装备、高性能诊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等12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按照分步实施、滚动支持的方式,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对单个科技项目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4.培育发展制造业领域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面向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细分领域,每年重点支持2~3家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仪器设备投入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其科研基础设施投入(不含土地购置)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5.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大力培育工业创新设计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工业创新设计基地(中心)。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支持引进培育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筹设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水平,推广工业创新设计产品。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个人积极参加知名工业设计竞赛、评奖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军品生产资质、国际国内适航认证的企业及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