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值之间的一组操作;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行为。
自校准:对于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校准溯源可由有授权或认证的检定或校准技术机构进行,也可由检验机构自行开展自校准。
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确定原则:单纯靠周期检定/校准尚不能对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性保持信心的,应进行期间核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稳定性较差,易于发生数据漂移的仪器设备;经常移动使用,同时对环境条件较为敏感的;使用较频繁的。每年年初需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情况和特点,拟定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应包括:核查的仪器设备、核查项目、核查方法及核查周期等信息。其中,还要编制各种仪器设备的核查方法。
注1:开展“期间核查”的方法是多样的,基本以等精度核查的方式进行,如仪器设备间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收、自校准等。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原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
后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三次颁布国家强制检定目录[1991]374号、[1999]15号、[2001]162号共计相数61相、种数118种),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属于《计量法》规定的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依法定点、定期送有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省、市各级计量院/所)进行强制检定,并要有检定证书,例如天平、压力表、分光光度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与授权。
检验机构自行开展自校准时,应按照国家现有的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如JJG403-1986《超声波测厚仪检定规程》、JJG746-1986《超声波探伤仪检定规程》、JJG40-2001《X射线探伤机检定规程》或者JJF1126-2004《超声波测厚仪校准方法》)制定“自校准方法”, “自校准方法”的制定应参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1998,并能提供试验、比对验证技术报告,证明“自校准方法”的正确、可靠和可行,同时自校准采用的工作标准或工作基准应能溯源到国际标准或国家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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