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管理武汉市范围内的电动车行业,提升城市交通效率,减少车辆污染排放,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车的注册、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1. 电动车:指使用电能作为能源驱动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轿车等各类车辆。
2. 注册:指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将电动车的相关信息登记注册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为。
3. 职责主体:指武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
第二章 电动车注册管理
第四条 注册要求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证件。
2. 电动车注册时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注册程序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通过有效渠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电动车注册。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登记和核发电动车注册证,并告知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 电动车注册证应当通过电子方式保存在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可供随时出示。
第六条 注册信息变更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电动车注册证上的信息。
电动车新规定第七条 电动车注册证挂失补办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电动车注册证丢失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挂失。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挂失手续,并为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办理电动车注册证补办手续。
第三章 电动车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电动车行驶规则
1.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2.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安全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第九条 电动车停放管理
1.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
2.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或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
第十条 电动车充电管理
1.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使用合法、规范的充电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 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当设置在指定区域或指定停车位,不得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间。
第四章 电动车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检测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机构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技术维护
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技术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性能。
2. 电动车技术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报废处理
1.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电动车报废标准的电动车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废电动车进行注销登记,并告知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四条 监管措施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视频监控、巡查执法、抽查检验等措施,对电动车的注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指派执法部门对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1. 发现有电动车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并处以。
2. 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将被处以相应的或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3. 电动车驾驶人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驾驶证,并对其电动车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电动车产业发展
1. 武汉市将加大对电动车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电动车制造、研发和推广,提升电动车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2. 武汉市将积极推广电动车充换电设施,优化电动车充电网络,提升电动车的充电便捷性。
第十七条 过渡期规定
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之后三个月作为过渡期。
2. 过渡期内,电动车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未注册的应当尽快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执法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和监督机制,确保本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附则解释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武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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