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电动车棚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十一和十二条规定第十条指出,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车车库(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第十一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而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来说,则在规定第十二条中有明确显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行为。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除此以外,规定中有部分条款还明确了多产权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其中第十五条指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其拥有、使用、管理范围,对各自专有、
专用消防安全负责。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共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承担。第十六条规定,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器材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十七条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电动车新规定
同时,多条的规定还对影响和阻碍消防救援的情况作出限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消防救援队伍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拖移、破损或者拆除。第十九条,占用、堵塞、封闭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品,在公示公告确定的时间内不予清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清理、拆除等。第二十五条则明确指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