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登记管理
第五条 泰州市境内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颁发行驶证。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车发票或其他购车凭证;
2.身份证明文件;
3.车辆规格和性能证明文件;
4.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1.车主姓名和;
2.车辆品牌、型号、颜等信息;
3.使用性质;
4.注册日期和有效期;
5.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应申请年检并重新领取行驶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变更应及时到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驾驶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
2.持有有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3.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交通规则;
4.身体健康,无饮酒、服药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及程序将由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电动车新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以下道路上行驶:
1.高速公路;
2.机动车禁行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不允许行驶的道路;
3.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路段。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如遇交通信号,应按规定停车等待。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物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超员,驾驶人不得在酒后驾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反光装置、前后灯具、刹车装置等标准配置。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夜间或其他低能见度条件下行驶,应当打开前后灯具。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中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合理控制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处罚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驶证注销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暂扣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等严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泰州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前一版本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市民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