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商户电动车辆使用及管理,确保场区内电动车辆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商铺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xx公司电动车辆为办货物倒运车辆,严禁改变其用途、严禁货箱载人、严禁多人驾驶。
第四条 车辆属商户个人私有财产,对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车辆失窃、电瓶损坏、轮胎损坏等有关情况,均由车辆直接责任人承担,与xx公司无任何关系。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需定期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第六条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场区内时速不高于20km/h,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七条 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
第八条 车辆充电时间为5:00-18:00,且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充电,车辆电池充满后需及时断电,除规定时间以外充电者,公司将对该商户进行严肃处罚。
第九条 车辆充电适配器的限定:输入220V50Hz280W,输出4.0A-4.5A。
第十条 充电电源线的要求:(1)临接电源线采用2*2.5mm²护套线,插座选用≥10A;(2)墙体布线采用2*2.5mm²铜芯线并加线槽固定,插座使用≥10A并固定离地1m-1.4m墙体处。
第十一条 车辆充电期间,必须在车辆附近放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如未放置xx公司将对该商户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新购车辆需及时携带商户租赁合同、车辆合格证前往xx公司客服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且车牌必须悬挂于车辆前部及车厢左侧明显位置。
第十三条 商户需每年对个人所有电动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不得瞒报、虚报电动车数量从而逃避购买,如公司一经发现有该行为,在要求商户购买车辆商业保险同时进行保额的两倍。
第十四条 公司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场区所有电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对自行改装车辆、外观不完整、刹车性能差等车辆进行收回入场车牌及清场处理。
第十五条 场区内严禁无牌及外来电动车辆进行充电,一经发现将进行清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处罚。
电动车新规定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严禁未成年人操作及驾驶电动车俩。
第十七条 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车辆直接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借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负责人和借用人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车辆额定承载量倒运货物,如因超高、超载导致的所有安全事故,由车辆直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车辆停放在各自商铺前指定位置(黄线内),做到整齐有序。
第二十条 车辆直接负责人,每月需对使用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在使用前,车辆直接负责人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漏液渗液等需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充电时应注意,不得混用其他车辆充电器,防止因充电器不匹配可能导致的充电电流不同诱发电瓶不安全问题。
第四章 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公司规定,违规使用电动车辆导致的人身伤亡、公共设施损坏、电气设备损坏等,均由车辆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赔偿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市价)并(每次200元)。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车辆直接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现车辆充电期间无人看守且未配备灭火器
的,每次100元。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不合规电线私拉乱接为车辆充电的,每次100元。
第二十七条 改变车辆用途、超速、超高、超载、货箱载人、多人驾驶的,每次100元。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无牌及外来车辆在场区内充电的,公司将阻止该行为,并每次每辆100元。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使用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当遇到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时及时上报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