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关于 “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权威解读之四)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31
【分 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关于 “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权威解读之四)
  《办法》将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安全电动车新规定
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为“超标电动车”。《办法》根据“超标电动车”购买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办法》颁布之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二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就“超标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三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未设置过渡期或者《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超标电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对颁布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规定管理措施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办法》颁布前,《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三种非机动车类型,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行政管理缺乏相应规范,导致部分当事人已购买了“超标电动车”。对这部分超标车辆要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处理。二是考虑到各设区市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车”数量不一,各地经济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办法》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及制定过渡期的具体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