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公共电动车使用规则规定
一、公用电动自行车由台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科室因业务需要用车,由各部、科室主任签字向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台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公用电动自行车仅限于往来XX大厦、XX区及附近场所使用,使用时间限于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18:00。其他事由以及非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予安排公用电动自行车,更不允许外单位人员借车。
三、公用电动自行车驾驶实行责任制。职工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我台有关工作规定以及本规定。
四、公用电动自行车在使用完毕后应停放指定区域内(食堂大厅过道)并锁好,同时向台办公室上交钥匙。
五、物业科负责公用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工作,并合理安排充电时间,保障所有公用电动自行车电量充足。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经济损失及责任全部由使用者承担:
电动车新规定(1)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或交通肇事;
(2)未在规定地理范围内使用公用电动自行车,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被发现的,给予全台通报批评并500元的处罚;
(3)将公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外,或因忘记上锁而导致公用电动自行车丢失,由使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