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以扣除的规定进行消费税筹划
筹划思路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将外
购的两轮摩托车改装为三轮摩托车)。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除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前准予扣除的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当期购进或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
纳税人用外购的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筹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摩托车改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发布,国税发(199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