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下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摩托车改装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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