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
《广3月28-29日,广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人大批准后实施。以下是边肖采集的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xx年3月底,广州市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广泛关注的法规进行了三次审查
受到广泛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是20xx年的立法项目,20xx年3月提交市人大一审,20xx年10月进入二审,今年3月底进行了二审。广州市人大内务委员会副主任丛表示,如果没有大的争议,将在三审后提交表决。
自去年以来,自行车共享已经成为公民出行的另一种选择,但如何规范也引起了公众的讨论。它的规定会不会加到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里?对此,翠玲表示,自行车共享是一个新事物,其发展需要观察。目前,立法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也是社会的焦点。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停车场,要价最高可面临20万元;据市城管委此前披露,广州市计划今年
实施强制垃圾分类,首先在飞机集团单位。
20xx年广州市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合用范围)
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统一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交通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贸易、规划、人类社会、财政、民政、安监、电信、环保、城管、少数民族、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第4条(街道和城镇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
托车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其居住区进行道路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改善公共交通网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使用公共自行车,引导区人民政府推进社区便捷交通,完善微流通公共交通系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及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某些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措施。
第9条(宣传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十条(非法客货运输信息管理)
违法客货违法者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客货违章者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
息发送至广州市人事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入户扣分的审核内容;将违法客货车辆信息,以及违法客货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发送至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统一车型)
本市对残疾轮椅实行统一的车辆模型系统。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统一型号,制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办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报废标准,被统一型号替代的,残联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买卖)
需要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购买,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出售统一型号的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
第13条(购买条件)
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伤残证明。
第14条(登记制度)摩托车改装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15条(注册数据)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和下列凭证:(1)残疾人轮椅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残疾人证明;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原产地证明,如购;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合格证;
(四)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伤残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完成车辆检查,对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发给号牌;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一人一车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同一户籍下的残疾人,确需共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驾驶证复印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复印件不得超过两份。未取得残疾人轮椅驾驶证复印件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残疾人轮椅。
第十七条(更换登记和变更登记)
如果残疾人的车牌和行驶证
残疾人机动轮椅每两年检查一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路行驶。具体检查办法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质量监督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21条(强制报废)
已登记的残疾人轮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应当申请报废残联出售的车辆,残联应当在五日内将收回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一)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残疾机动轮椅车的使用寿命已达8年;
(二)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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