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05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祝您投保愉快!
第一部分  责任免除条款
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而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
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2、缺乏历史统计数据积累,无法得出风险发生概率,缺少费率计算基础。如“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核辐射”等。
3、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等。
4、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相应附加险获得保障。如“不计免赔率险”、“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无法到第三方特约险”。
内容:根据我公司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包括: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
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七)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说明:上述第八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九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十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条第(四)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
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说明: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五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六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摩托车改装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说明:上述第四十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四十一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四十二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