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赵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2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鹏井慧邢友峰 
【审理法官】阎鹏井慧邢友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董根生;赵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董根生赵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根生赵健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泰安汽车【代理律师】武晓晓 
【代理律所】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赵健 
【被告】董根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是否超载。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是否超载。上诉人主张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超载,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实行10%绝对免赔率。上诉人其于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过磅单为照片打印件,并非原件,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涉案车辆超载,一审法院对大地财险公司关于涉案车辆超载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大地财险公司应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8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25:0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赵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9民终2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根生。
     原审原告:赵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勇,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长城西路以东国贸大厦某某和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宋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军。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根生、原审原告赵健、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
下简称天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赔偿原审原告赵健95321.7元,被上诉人董根生赔偿原审原告赵健10591.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涉案的车辆严重超载,依据保险条款第27条规定,上诉人应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一、上诉人提交的陈海洋签名的票据真实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票据显示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01:02,车号为5446,一审中,原审原告赵健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中显示,2019年5月13日23:00分许,陈海洋驾驶董根生所有的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重型自卸半挂车与赵健所有的鲁J×××××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诉状中原审原告赵健陈述的车号与票据显示内容系一致的,时间也相差不多,票据证据与赵健陈述相互印证,即使陈海洋未出庭作证,也足以证实该票据的真实性,该票据证据应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二、被上诉人董根生所有的事故车辆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超载。票据中显示的车号5446车净重为50180千克,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鲁J×××××牵引车主
车整备质量为6990千克,准牵引总质量为37305千克,鲁J×××××半挂车整备质量为75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32500千克,总质量为40000千克。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半挂车和货物质量为:50180-6990=43190千克,明显超过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305千克;货物质量为:43190-7500=35690千克,明显超过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2500千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被上诉人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明显超载,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三、事故认定书仅系一种证据形式,而非判决的唯一依据,法院应综合多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被上诉人的车辆严重超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认定书仅系一种证据,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而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陈海洋签名的票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车辆严重超载,即使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载明,法院也应综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加以认定,而非仅以事故认定书未作出认定作为不予采信的理由。综上,被上诉人车辆严重超载,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上诉人应根据保险条款第27条的规定,实行1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