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改装车【公布日期】2010.09.25
【字 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上述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拼装、擅自改装上述车辆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五、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处罚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或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不予发还;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对三轮摩托车销售、修理经营项目的审批登记。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