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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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寿涛,*,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汽车泡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镔,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炯,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19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寿涛与被告常州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炯、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5472元购车款(其中包括首付款65000元,已偿还贷款3902元,剩余贷款13657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将案涉车辆返还给被告,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一辆途观L车转让给原告,车辆成交价为173000元。交易后,原告至第三方鉴定发现该车为重大事故车,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向原告告知车辆有重大事故,属于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的正常理性,原告花费173000元购买一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大修的车辆属于因错误认识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欺诈行为,且原告购买车辆又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明确标注告知“此车之前出过交通事故,已认可”,被告已明确告知此车之前有过交通事故,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2、原告称车辆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是错误的,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合理的;3、原告系向银行贷款,贷款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被告并无过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9日,被告(甲方、卖方)与原告(乙方、买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一辆途观L车,车架号为LSVUD6***********转让给乙方;二、该车成交价均由双方自行商定,对车辆的现有状况,公里数质量由乙方检验确定,如乙方提车前不对该车检测或查验,提车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车辆成交价为壹拾柒万叁千元,过户费由甲方承担,过户居住证由乙方提供;四、车辆过户手续由甲方全权办理,乙方必须按时提供过户所需的正常手续及居住证,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或贷款尾款并将车辆提走,逾期甲方扣除车辆总价15%的违约金,剩余购车款退还乙方合同解除;五、现甲方预收乙方定金贰万伍仟元,车款付清后办理过户,如事先约定该车以分期方式办理贷款购车,乙方如提出全款购车,则按照之前约定的车价基础上加价15%,如事先约定全款则无需加价(当事人选择贷款);六、因该车是二手车,甲方全面支持乙方在购车前对该车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及车辆浸水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进行核实,如乙方不对以上情况及该车车身、大梁、发动机、变速箱、电器系统、制动系统等各方面全部检查,甲方则认定乙方已经完全确认该车车况和了解该车并认可,甲方对该车车况
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如对以上内容全面了解请在乙方签字处按手印确认;七、因该车辆是二手车辆,不排除原车主或者其他车商为抬高转售价格对其公里数进行调校,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乙方在购车前必须加以确认,甲方对公里数是否真实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该车是二手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属正常现象,如乙方在购车前不去检测及查验,提车后乙方不得以该车曾出现过交通事故为由提出退车,如乙方已经完全了解上述内容请在乙方签字处按手印确认;八、乙方在交付定金前可任意对该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甲方全面支持并配合如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拒绝购买该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一旦交付定金或车款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和认可此车,甲方除备注约定以外事项,不对该车任何部件质保,因该车是二手车,乙方提车后任何机械性磨损及零件易损件更换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已对该车而且了解请在乙方签字处按手印确认;九、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生违约,例如: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所定车转售他人的系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将按照车辆总价的15%的违约金赔给乙方并且将乙方所付的定金返还乙方,乙方交付定金后,无论任何理由拒绝购车的都视为违约,除非该车的是抵押车,不能正常过户的,又或是法院查封的可以拒绝购买该车可免于违约责任,如没有以上情况,乙方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按车辆总价的15%赔给甲方;十、如乙方需要分期按揭购买,则乙方需要按照银
行或者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贷款及费用,如因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它原因导致贷款没通过,定金不予以退还,因每个自然人征信不同,银行或金融公司会根据个人征集评估贷款额度,实际贷款额度以银行或金融公司审核评估为准,贷款额度确认后甲方根据实际放款额度结合定金及首付款多退少补,贷款审批通过以后乙方不得以贷款额度低为由拒绝贷款或退款,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总价15%的违约金,如乙方已了解以上内容请在乙方签字处按手印确认;十一、如该车辆由于原车主存在违章未处理解压状态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顺利过户的,在双方约定日期到期后仍不能办理过户的,甲方立即退还乙方所付全部款项,合同解除;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视为违约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如双方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诉讼至卖方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十三、备注:车况已明,无异议,质保发动机,变速箱二年或2万公里(先到为准),无为烧、泡水,此车之前有过交通事故,已认可,乙方须配合贷款业务无相关费用,实际额度以实际放款为准。原告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在上述合同落款处予以盖章。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65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通过朋友将其推送给被告经理邓小东,2021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因为车辆要提档到南京,其就回去等车,车辆由被告直接送到南京车管所办
理了相应手续,在2022年1月8日当场选了牌照把车提走了;签合同当天没有进行检测,原告在2月份检测过后发现车辆有重大交通事故,被告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自行对车辆进行评估,发现车辆立柱、梁、底盘都进行了切割、焊接,钣金、气囊进行了更换。被告陈述,首付款65000元及贷款108000元都收到了,贷款是银行直接打到我公司账户的,其只收到贷款108000元,被告将案涉车辆在2021年7月27日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告知了原告,其在收车时有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给原告看过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向原告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原告是否存在因重大误解而实施交易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及原告因重大误解而交易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未告知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原告在车辆交付后自行检测发现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明确载明案涉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且亦告知原告可自行对车辆进行检测,基于一般交易习惯,购买汽车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负有较高的谨慎义务,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案涉合同中对车辆价款、车辆状况、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亦不能证明原告系因重大误解实而
施的交易。综上,原告主张撤销案涉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寿涛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