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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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麒淞,*,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四川武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麒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武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武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武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四川武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诗佳
书 记 员 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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