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0.20
【字 号】川财综[2006]32号
【施行日期】2006.10.20 四川汽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 川财综[2006]3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负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保留1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取消27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停收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9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决定了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共计2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本通知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对其他收费对象也一律不得收取。
  三、决定停收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详见附件3)。本通知决定停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行业收取,对其他对象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
  四、重新规范部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CNG气瓶在用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转为服务性收费。本通知下发后,个别地方已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现行CNG气瓶在用检验拆装费合并到CNG气瓶在用检验费项目中,其CNG气瓶在用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CNG气瓶在检验的周期按G13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执行。
  (二)计价器检定费标准包括计价器检定及调校费用。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按人员和车辆向出租汽车司机和车辆承包人收取。
  (四)集贸市场管理收取对象不包括出租汽车行业,各地不得随意扩大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
  五、对服务性收费的原则性规定。
  (一)出租汽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个人所有,所有权人根据行业管理要求或为了方便经营,挂靠到出租汽车公司,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综合性服务费用。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最高2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出租汽车经营情况,在不突破此标准范围内核定。目前尚未达到此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今后若需调整,由市、州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出租汽车的承包费。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或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公司所有、但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承包性经营,前者称全承包,后者称为半承包。全承包的出租汽车承包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半承包的出租汽车承包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和承担涉及车辆的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承包费用由公司和承包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的签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原则,充分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强制、垄断服务性的收费。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川价综[2002]177号)的规定,
凡涉及出租汽车的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应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管理。强制性服务收费和全省范围的垄断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区域范围的垄断性服务标准由市、州物价局制定。
  (四)未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定期服务,劳务双方应当建立书面劳务协议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加入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加入。道路运输和工商等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严格按向登记机关备案的标准执行,并按其章程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向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按《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办法》(川价费[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