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2.16
【字 号】川价发[2007]54号
【施行日期】2007.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
(2007年2月16日 川价发〔2007〕54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人力客运三轮车是城乡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级政府对此都十分重视。但近年来,随着营运市场的发展变化,日常管理中需要完善的一些问题日渐紧迫。最近,因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问题引发的信访事件逐渐增多,收费标准过高、投放数量过多、经营环境欠佳等都是信访的主要事由。这些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不稳定因素。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涉及人力三轮车经营过程中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再进行有偿(招标、拍卖、定价)出让。根据城市(城乡)发展需求,确需新增的,可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招标投放。
  二、经市(州)政府批准的,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其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州)所在地每年每车不超过500元;县(市、区)及乡镇每年每车不超过300元。实行单双日运营的减半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营权未实行有偿使用的,以租赁方式经营和个体经营的,不得对其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未达到最高限价的,仍维持现行标准。
  四、除上述规定外,在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在本区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及时修正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四川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