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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 1370 次【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8年四川汽车5月27日 打印本页 |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四川省汽车客运 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 为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交通厅、省安监局重新修订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好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是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级交通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制定的《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夯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基础。已经安全评估并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对照新标准继续充实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未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接受评估。 二、安全评估等级确认。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所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和所有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级以下(含四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其它二级以下(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组织实施,结果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和简易汽车客运站暂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条件等级每3年确认一次。安全评估等级分为A、B级,即得分比值在0.85(含0.85)以上的为A级,视该企业或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得分比值在0.85以下至0.70(含0.70)之间的为B级,视该企业或汽车客运站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估达到A级或B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参加相应新增客运线路的招投标和新增客运线路。得分比值在0.70以下及不按规定参加安全评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视该企业、汽车客运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等级未经确认的,应按期进行整改,重新申报确认。 兼并、合并企业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注册的,视注册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为兼并、合并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分离企业以原企业名称注册而又达到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级的,其安全生产条件等级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确认(三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四级以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当地市、州运管处);兼并、合并、分离的企业已改变原企业注册名称或达不到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级的以及新开业的企业,应按照新标准“规章制度”部分对其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人员及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方能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准予继续经营或开业,试运行1年后予以安全评估,确认其安全生产条件等级。 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至少应达到母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否则子公司不能享受母公司经营范围待遇。对现在达不到母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等级而又享受了母公司经营范围待遇的,各市(州)交通、安监部门要对其进行指导,限期整改,促使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达到母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级。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得分纳入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之中,作为招投标考核内容。 三、认真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总分值为500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全资、绝对控股的汽车客运站纳入母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之中,评估总分值为3500分,其中汽车客运站占500分。母公司得分比值计算方法为:得分比值=(母公司评估得分+客运站评估得分)/总分(350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未绝对控股的汽车客运站和其它独立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汽车客运站,其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工作另行安排,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汽车客运站按《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源头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强化安全评估等级授牌管理。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半年,公示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授牌。在评估之后未公示授牌前,凡因企业、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原因造成发生较大道路旅客运输责任行车事故的,推迟该企业、汽车客运站6个月公示授牌;发生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责任行车事故的,按降级后安全生产条件等级推迟该企业、汽车客运站12个月公示授牌。 五、加强监管。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到实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管。省交通厅运管局要结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管理考核办法》,对已获得安全生产条件等级证书的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目标考核制和安全生产条件等级升降级制,考核结果累计分值占下一次安全评估40%的分值。 对被取消安全生产条件等级,得分比值在0.70以下,未参加安全评估,兼并、合并、分离或新开业企业试运行1年后评估等级达不到B级的企业或汽车客运站,由所在地的交通、安监部门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估;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吊销其有关经营证照。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旅客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送:各市、州运管处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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