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务用车管
理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使用小汽车有关规
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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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9月30日川委厅[ ]91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些,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二)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
万元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三)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 升(含2.0升)以下。(四)省级部门和市、地、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轿车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并送省级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  2.6升。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五)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六)县处级(含县、市、区级领导机关,市、地、州的部门,省级机关的处、室)以正反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的小轿车,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特殊公务用车,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编制购置小汽车。省级各部门购车,由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由提出配备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规定统一购置。各市、地、州领导机关的车辆购置,要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管理和使用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使用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准购置新车。(二)各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它单位的名义上户,也不得用私人名义上户。(三)严格禁止公车私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缴费。(四)各级机关单位的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借用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小汽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逗硬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公安专段牌证(一)警车、公安专段牌证的核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不属于核发范围的,一律不得办理。(二)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
四川汽车公安专段牌证。已经使用的,要进行纠正,更换符合规定的汽车牌证。
四、今后再发生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一律视作顶风违纪,要从重或加重处理(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要及时查处。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委(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纪办[1996]114号)的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小汽车,要收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核减所在单位当年相当于购车款数量的经费。(二)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行政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三)对因配备、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文件要求,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纪检监察机关失察失职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