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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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超,*,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俊军,*,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凝睿公司)与被告张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凝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军经本院传票传唤
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凝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9028.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359.4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04月26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32388.3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3185)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备胎融资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湖南誉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誉硕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原告为被告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9年2月21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由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
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66200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公司的全部租金(融资款),透支资金被告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的该笔透支资金债务提供保证。在履约过程中,被告违反相关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于2021年3月8日宣告被告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的全部债务。原告截至2021年4月21日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清偿了29028.97元的透支债务。根据《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案涉车辆具有抵押权,同时因案涉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代偿后取得了对被告车辆享有的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但被告一直躲避原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张俊军未进行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8日,湖南誉硕公司(甲方)、被告张俊军(乙方)、原告浙江凝睿公司(丙方)、备胎融资公司(丁方)签
订合同编号为LY2***********《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鉴于:1.乙方张俊军在甲方湖南誉硕公司撮合下与丁方备胎融资公司签订了编号:HZ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乙方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2.丙方受丁方委托在乙方提前偿清全部租金回购租赁车辆时代为将租赁车辆出售给乙方;3.乙方拟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提前偿清丁方的全部租金以取得租赁车辆产权,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经各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各方遵守:第一条、融资租赁情况。1-1.乙方向丁方承租的租赁车辆基本情况如下:车架号×××3185、发动机号×××41、融资款:陆万陆仟贰佰元整、备注:车辆的融资租赁详细情况以乙方与丁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为准。第二条、银行贷款及偿还。2-1.乙方委托丙方、甲方代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委托丙方为其银行贷款债务向银行提供共同偿债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乙方申请银行贷款基本信息如下:发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贷款总额为总计72376.46元,具体包含:透支金额66200元、手续费6176.46元,还款期数为36期(1月为1期),还款日期为每月25日,每期还款金额为贰仟零壹拾壹元整元(计算方式:贷款总额除以还款期数);2-2.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丁方指定收款账户,银行贷款资金一旦进入丁方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相应贷款资金,
乙方不得因此主张银行未发放贷款资金。第三条、服务及收费。3-1.甲方、乙方及乙方的共同还款人明确知晓,丙方为乙方银行贷款债务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共同偿债责任,并非代表丙方对于乙方债务的加入,如丙方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均有权向乙方、乙方共同还款人及甲方追偿。3-2.对于丙方基于上述3-1款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凡丙方因乙方违约而代其向银行偿还贷款债务的,乙方、乙方共同还款人及甲方均应无条件代丙方承担该等责任,丙方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乙方、乙方共同还款人中的任一方追偿;甲方代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有权向乙方、乙方共同还款人中的任一方追偿。甲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丙方代乙方向银行承担最后一笔债务偿还责任之日起二年止,担保范围为丙方因乙方违约而代其向银行偿还的所有债务。3-3.针对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述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11200元,该服务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乙方同意,若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付清该服务费,则甲方可直接要求相关方在丁方支付的融资款中扣收该服务费。甲方的服务费不因乙方的银行贷款申请失败而减少,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由甲方支付。第四条、抵押担保。4-1.乙方通过向银行贷款方式清偿丁方全部租金并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应按银行要求将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银行贷款债务的担保。车辆抵押给银行后,乙方同意按丙方、甲方要求将车
辆再次抵押给丙方及甲方,抵押各方可不再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各方就车辆抵押事项约定如下:丙方的抵押权应优先于甲方的抵押权,抵押权担保为丙方因乙方违约而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因乙方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任一期银行贷款债务清偿义务,导致丙方代乙方清偿该等债务的,乙方应立即向丙方偿还代偿款,并以丙方全部代偿款为本金自丙方为其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向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还就履约保证金、车辆的保险及事故处理、争议的解决、特别条款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四川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