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1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垚王立吴全
【审理法官】杨垚王立吴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何禹洁;方杰;王晓芳;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何禹洁方杰王晓芳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禹洁方杰王晓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涂鸿君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涂鸿君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涂鸿君
四川汽车【代理律所】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被告】何禹洁;方杰;王晓芳;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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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8:14:28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何禹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朝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绪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禹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鸿君,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帝献。
原审被告:方杰。
原审被告:王晓芳。
原审被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1902MA63NNWW4J。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禹洁及原审被告方杰、王晓芳、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绪洪于2020年9月1日通过收到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垚
审 判 员 王 立
审 判 员 吴 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彬
书 记 员 李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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