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
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
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教务处牵头负责协调,学工部、招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系负责本单位的执行组织。教务处、学工部、招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和各系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各系负责每学期的学期注册。各系学生科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查验学生的交费收据,并对交清费用学生的学生证进行注册(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交费或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证不予注册。学生处将各系未注册带学号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抄送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毕业生应在最后一学年开学第四周)更新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等,并完成数据备份。对未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等活动的进行,并
负责维护教务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缴费信息,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学工部提供欠费的。
第十条各系应将学生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负责学生暂缓注册申请的初审;核对已到校缴费并完成学期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各系学生科并将注册学生名单按专业班级签字后报送至教务处。
第三章注册条件
第十一条已经拥有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一)已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间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处审查批准同意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已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不再拥有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学籍的;
(二)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不完善的;四川汽车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
第四章入学注册
第十四条取得学校入学资格的新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首次向学校申请注册,若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申请注册。
第五章学期注册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通过按学期注册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每学期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系(部)申请请假,并延期注册。
学生所在系批准学生请假之后,其批假截止时间即为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所在系学生科应在规定的注册期结束前将学生请假信息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已经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
第六章学生证学期注册流程
第二十一条新生注册由学工部及所在系直接按照新生的报到交费情况进行学生证的办理和学生证注册。
学期注册由学生所在系学生科完成。学生应当于开学两周内到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并持交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系进行学生证注册。
第二十二条注册后的学生方可使用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的教学信息查询、考试报名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随着学校信息化的推进,学校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生网上注册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或经学校准假在外的,开学第二周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在第二周内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交学工部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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