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14
∙【字 号】梅市府办[2012]42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梅州市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整治行动的通知
(梅市府〔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维护梅州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和游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梅州市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梅州市区(含梅县新城区)。
二、依法禁止以下行为:
(一)报废、无牌、无证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改装车可以上路吗
(二)非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非法改装、拼装机(电)动三轮车或者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四)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机(电)动三轮车。
三、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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