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底盘”乱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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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与安全》2022年第01期
        2021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第十督导检查组赴四川省成都市中集车辆园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市场内摆放了大量的待售二类底盘车辆,根据销售人员介绍,顾客买走车辆后需要加装货箱,这样就为货车超限超载提供了条件。其实,为底盘车辆发放整车合格证,公开销售二类底盘车,委托第三方给用户“定制”货箱已成行业公开的秘密,抖音搜索“轻卡底盘到货出售”关键词,出现了大量公开售卖二类底盘车辆的视频,“包上牌”“车厢定制”“合格证已出”等宣传语无处不透露者行业乱象及监管缺位。
        违规出售二类底盘等行为为“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后果,对此,笔者梳理分析了二类底盘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维修、登记、上路行驶等环节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概念解释
        何谓二类底盘车?是一个陌生的专业词汇,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20)(以下简称《合格证》)规定:二类底盘属于不完整车辆类型之一,非完整车辆(incomplete vehicle,译“未完成车辆”),是指至少由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的车辆,但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包括二类底盘、三类底盘。其中:二类底盘:具有驾驶室、不具有容纳货物的装置或者专项作业装置的非完整车辆;三类底盘:不具有车身的非完整车辆。
        机动车生产厂家向改装厂以外的第三方销售二类底盘属于违规行为
        情形一: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及改装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如果某厂家《公告》内是整车产品,但出厂销售的却是二类底盘车辆,厂家则违反了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规定。
改装车可以上路吗
        执法参考: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情形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0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汽车二类底盘只能由汽车生产厂家对有资质的汽车改装厂(上装生产企业)进行销售(委托生产货箱),改装厂按规定的产品目录进行改装生产,再销售给汽车经销商。如果厂家《公告》内是二类底盘车辆产品,但直接销售给了经销商或用户,厂家则违反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及相关规定。
        执法参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0号令)暂无相应罚则,笔者以为,二类底盘作为非完整车辆,必然不是一个不合格产品(即使有合格证),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汽车经销商销售二类底盘车辆属于违规行为
        当前,汽车经销商销售的大部分二类底盘车辆可以提供《机动车整车合格证》、CCC认证证书、车型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用户随意改装成其想要的任何形状,但因其不具有容纳货物的装置或者专项作业装置(货箱),明显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之规定,属于明显的产品与 CCC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执法参考: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由地方质检两局(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汽车经销商委托第三方为二类底盘加装货箱后出售属于违规行为
        该行为通常涉及到两个违法主体,汽车经销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一方面,汽车经销商根据客户需求委托制定改装公司对二类底盘车(通常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货箱制作、改装,然后以完整车辆销售给客户。但这种产品因经过了改装,这种车辆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均会进行改装,且实车整备质量会明显偏高,与《公告》参数不一致,属于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另一方面,非《公告》内生产企业委托制作并加装货箱的维修企业,可定性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执法参考:对汽车经销商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28号)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可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规定: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委托生产货箱的合法场所,应当是与《公告》内生产企业存在委托关系、具备货箱生产资质的厂家,货箱等上装产品按规定制作后,应当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装配和配置,底盘出现在销售环节即存在违规嫌疑,非《公告》企业委托关系、无货箱生产资质场地为底盘车制作、加装货箱即存在违规嫌疑。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2021年2月7日,工信部发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底盘加装货箱与强制认证
        对于二类底盘车的生产销售,国家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是汽车二类底盘由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内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然后与取得汽车整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汽车改装厂相互合作,改装厂按批准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型号进行加装货车上装结构(自卸货厢、仓栅货厢、厢式车厢体等),再由改装厂按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号出具整车产品合格证书,销售给汽车经销商。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汽车改装问题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42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相关规定,企业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品牌汽车底盘上安装自卸装置和制作安全货箱构成的整车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企业利用客户提供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二类底盘车,在其上加装结构(自卸货箱、仓栅货箱、厢式车厢体等),再由相关销售公司或制造厂家提供获证企业的合格证、整车铭牌、3C认证标识等,冒充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这种行为系脱离于认证管理之外,属私自生产汽车产品违法行为。
        车管所为二类底盘车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可能违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2012年第102号令)第46条规定,对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除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外,供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执法参考:因发放临时号牌时无需查看实车,仅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出具,所以对于当事人未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提供《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发放临时号牌的,属于违规发放临时号牌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类底盘车辆上路行驶典型违法行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二类底盘作为不完整车辆,防护装置、反光膜等安全设施不全,未配备货箱等上装结构导致车辆质心不稳,如路面湿滑时容易造成甩尾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2010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明确规定: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但如何定性违法行为以及具体适用法条,笔者在此一一列举,供大家参考。
        二类底盘车背载运输
        二类底盘车辆通常是待售车辆,因为考虑到运输成本、车辆损耗及临时上路许可等问题,生产销售商通常会采取背车装载的形式运输(如图4),通常伴随有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非法改装、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载货长度高度宽度超过规定、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國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部分上道路行驶的二类底盘车辆未取得临时号牌,构成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执法参考:对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后方能退还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对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违法代码70700(湖南)。另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200元,驾驶证记12分,违法代码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