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分享【案例】10个招投标违规案例分析
10个案例分析:
尼桑骐达报价及图片招投标违规现象
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但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属于哪种违规现象?我们整理了多个招投标违规现象的具体情况,现在通过⼗个案例详细分享各种现象。
⿊洞⼀:暗中陪标
案情:
某⾼校机房⼯程改造进⾏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进⾏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这5家施⼯企业投标⽂件制作得马虎⼀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企业与某建筑公司⼀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企业不是报价过⾼,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中标后选⼈。
法理评析:
这是⼀起典型的陪标⾏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恶意串通并向采购⼈⾏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为,是⾮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恶性毒瘤!
⿊洞⼆:违规招标
案情:
某年12⽉13⽇,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笔专项资⾦,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使⽤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18⽇发出了邀请招标⽂件。12⽉31⽇,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于当天⼀次拨清。
法理分析:
采购⼈因项⽬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邀请招标⽅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个违法采购⾏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使⽤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采⽤邀请招标⽅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
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能擅⾃采⽤部门集中采购形式⾃⾏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负⾯影响。
⿊洞三:低价竞标
案情:
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批进⼝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政府采购前与⼀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后的合同价远远⾼于其他所有投标⼈的报价。
法理评析:
招标⼈与投标⼈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
正性,损害了⼴⼤潜在投标⼈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广州车管所预约考试
⿊洞四:度⾝投标
案情:
某省级单位建设⼀个局域⽹,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招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资质必须满⾜:注册资⾦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
法理评析:
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化,有时可能会加⼤采购成本。量⾝定做⾐服,合情合理;度⾝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洞五:虚假应标
案情:
某省级公务⽤车维修点项⽬招标。招标⽂件中对“合格投标⼈”作了如下规定:在本市区(不含郊区)有1200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法⼈企业。招标结果,某⼆类汽车维修企业以⾼分被推荐为第⼀中标候选⼈。根据招标⽂件规定,采购中⼼专门组织了采购⼈和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考察。考察⼩组的考察报告是这样写的:经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房800平⽅⽶,与投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房1752平⽅⽶相差952平⽅⽶,与招标⽂件规定的1200平⽅⽶标准相⽐少了400平⽅⽶;经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招标领导⼩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但有个前提就是,必须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为去谋取⾃⾝利益的最⼤化。供应商如果以不诚信⾏为虚假应标,⼀则会给⾃⾝形象抹⿊,烙上“不良记录”;⼆则会给他⼈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洞六:倾向评标华晨集团被5360万
案情:
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招标。采购⼈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的特殊性,采购⼈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了⼀个5⼈评标委员会,其中3⼈是采购⼈代表,其余两⼈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
法理评析:
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式抽取,对采购⾦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该项⽬组成的5⼈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代表占3⼈,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xc40纯电动版>丰田汉兰达改装⿊洞七:故意流标
案情:
某单位建造20层办公⼤楼需购置5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10⽉1⽇前调试运⾏完毕。8⽉12⾄9⽉3⽇,基建办某负责⼈为“慎重起见”,⽤拖延时间战术先后5次赴外省进⾏“市场考察”,并与某进⼝品牌
代理商接触商谈,⼏次暗⽰要其与相关代理商沟通。9⽉10⽇,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按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
代理商沟通。9⽉10⽇,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按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取⾮招标⽅式采购。9⽉17⽇,通过竞争性谈判,该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最优⼀举成交,9⽉29⽇,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法理评析:
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沟通”之⽅法规避招标。从表⾯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不得不采⽤⾮公开招标⽅式。实际上,采购⼈正是利⽤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商的真实意图。
⿊洞⼋:考察定标
案例:
某2500万元的环境⾃动监测系统项⽬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采购⾦额⼤、覆盖地域⼴、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在招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
选⼈(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代表对中标候选⼈进⾏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得分⾼低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的中标⼈。
法理评析:
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禁⽌性条款。就采购⼈⽽⾔,要把⼀个采购⾦额⽐较⼤且⾃⼰从未建设过的环境⾃动监测系统项⽬,托付给⼀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单从这个⼼理层⾯上讲,对中标候选⼈进⾏现场考察定标,是⽆可⾮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为定标的成分很⼤;采购⼈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应当按得分⾼低进⾏排序,在⽆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中标候选⼈。
⿊洞九:异地中标
案情:
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该项⽬实⾏软、硬件捆
扎邀请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额占45%,硬件采购⾦额占55%。该部门负责⼈的同学系本地⼀家⼩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于是,采购⼈在招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必须以联合体⽅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所愿。
爱丽舍2014款法理评析:
因为项⽬的特殊性要求,实⾏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现⾏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且必须以其中的⼀⽅参与投标,双⽅均承担同等法律义务及责任。本案中,如将该项⽬实⾏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所以,采购⼈就施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因为同学关系,本地⼩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法实质上就是⼀种⼈情招标。
⿊洞⼗:拖延授标
案例:
某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按规定:双⽅应于1⽉31⽇签署合同,甲⽅(供应商)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后7个⼯作⽇内交付货物,⼄⽅(采购⼈)必须在5个⼯作⽇内办理货物验收⼿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之⽇起10个⼯作⽇内⼀次付清。甲⽅于2⽉10⽇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甲⽅指定专⼈分批验
收投⼊使⽤。截⾄4⽉30⽇,甲⽅向⼄⽅催收货款若⼲次未果。5⽉8⽇,甲⽅向采购中⼼提交书⾯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付事宜。经查证,双⽅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以资⾦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案例评析:
这是⼀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利⽤供应商的弱势⼼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要求供应
这是⼀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利⽤供应商的弱势⼼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要求供应商先⾏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验收⼿续,并借⼝资⾦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续、拖延⽀付合同资⾦。上述现象⼗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笔⽣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缺、惧怕采购⼈的不正常⼼理,恰好滋⽣了采购⼈拖延授标的⾮法⾏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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