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3
【字 号】晋市政发[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晋市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实现我市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五)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六)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
  (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体。
  二、组织领导
  (一)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非法超限
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及本行业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主体,县(市、区)长及行业部门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治理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
  1、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美的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对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焦炭、建材等重质量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派驻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装载质量,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并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严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超限超载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网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杜绝非法改装、非法拼装车辆行为。
  2、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
改装车可以上路吗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加大对道路设施的完善和管理力度。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力度,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行驶。根据实际需要农村道路管理主体可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在乡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坚固的、永久性的限高、限宽设施。警示标志及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并满足消防、救护车等抢险车辆正常通行。
  对乡村道路确需运煤车辆行驶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标准及设施进行技术论证,达不到通行要求的可由煤炭及矿产企业出资,交通部门设计、监理、对道路实施技术改造或修造运输专线,完成后由交通部门进行验收,达标后方可运行,切实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4、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仔细地对本辖区进行调查摸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