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 19页)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与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与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列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与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与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与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能够在距道路边缘或者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与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车辆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者行车执照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与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严格操纵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停止核发燃油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与本市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者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者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与本市公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
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验,未经专项检验或者者专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变更车身装置、颜或者者车辆要紧技术参数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的。
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者被告明白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该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同意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需要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本市研制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术论证与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准许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需要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变更、停驶或者者复驶的,应当符合国家
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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