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朱丽宇,*,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帼,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震,*,1989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庄爱华,*,198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丽宇与被告何震、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帼、被告庄爱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丽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震、庄爱华向原告返还借款92000元,并以92000元为计算标准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4日按照年息14.8%起算,直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何震、庄爱华承担;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何震、庄爱华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何震于2020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92000元用于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于同日通过其名下银行账号将92000元转入被告何震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何震承诺于2021年1月23日向原告归还上述欠款,但截止到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何震、庄爱华仍然没有向原告清偿欠款。更为甚之,被告何震、庄爱华为了逃避债务,通过协议离婚,意图将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当然包含被告何震应该享有的个人份额)变更为被告庄爱华的个人财产,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聘请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帼进行诉讼活动,支出的必要的律师费用为4000元,依据被告何震出具的借条,此项费用应由被告何震、庄爱华承担。原告认为,被告何震、庄爱华借款到期不还、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何震未作答辩。
被告庄爱华辩称:一、被告庄爱华对原告朱丽宇和何震之间的借款不知情,该借款系何震个人借款,与被告庄爱华无关。二、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庄爱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庄爱华与何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中只有何震一人签名,被告庄爱华并未签字认可,事后也未对涉案债务予以追认。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债务系庄爱华与何震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原告朱丽宇未能举证该负债系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庄爱华与何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涉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庄爱华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被告庄爱华与何震协议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告庄爱华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行为与本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行为进行审理,应另案处理。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奥迪二手车报价
被告何震与原告朱丽宇的丈夫是朋友关系。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何震向原告朱丽宇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何震,身份证号码:43080219********,本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朱丽宇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21年1月23日一次性还清。本人如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本人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如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何震,借款日期:2020年10月23日。”同日,原告朱丽宇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何震转账92000元。
2021年3月4日,被告何震与被告庄爱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22年6月8日,原告朱丽宇(甲方)与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帼律师及其团队为甲方与何震、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阶段代理人。该协议未具体约定代理费的数额。2022年7月8日,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朱丽宇开具了律师费4000元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