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的通知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
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21-2021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
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21-2021年新能源汽车标准
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
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21-2021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
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
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编制2021-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
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21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
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
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
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
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
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
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
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
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
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2021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补贴: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
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对充换电设施
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补贴
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按照《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已享受充电设施补
贴的“团购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充电服务费: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
建设情况:北京市科委副主任张光连介绍,截至2021年底,已建成2.1万个充电桩,包括专用充电桩3700根,公共充电桩5008根,自用充电桩1.2万根,其中北京市物业管
理区域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分布,涉及全市16区及亦庄开发区共2108个小区,超过全市小
区总数的40%。
规划目标: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焦春生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前,由市发改委牵头,将完成全市社会公用领域不少于5000根充电桩的升级改造。2021年北京将在现有5008根公共充电桩的基础上,再建设5000个公用充电桩,市公共充电桩数量实现“破万”。
补贴: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充电服务费:2021年4月2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本市电动汽车
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
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电力系统发布内部通知,电科院、电动汽车公司以及华商三优公司等充电桩站运
营企业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收取充电服务费,在原充电电费的基础上0.8745元/度电,按照0.8元/度电收取充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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