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汽车节能补贴政策【公布日期】2018.11.25
【字 号】沈政办发〔2018〕142号
【施行日期】2018.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5日
 
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做大做强,推动节能减排,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新能源汽车为主要战略取向,强化政策引领和市场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建设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引进优势企业来我市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创新商业模式,在东北地区率先走出一条快速、健康、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新路径。
  (一)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以城市公交、出租、网约、邮政、物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环卫、市政服务、通勤班车及
私家车领域推广。到2020年,力争实现2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换)电站200座,充电桩2.1万个,充电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突破,充电安全性、可靠性稳步提升。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培育和引进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尽快在我市试点建立高寒低温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和东北地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解决高寒低温环境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加快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上的普及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具备网联式环境感知能力,可在复杂工况下实现有条件的自动驾驶。
  (二)产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到2020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为驱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雏形,新能源整车产能达到30万辆,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低温充放电、充电倍率、电机效率等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品安全性满足大规模推广应用需求,轻量化新型材料得到广泛应用,装备制造数字化、智能化控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关键技术水平提升助推我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在动力电池原材料、电池单体、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小电”系统、轻量化材料、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智能网联车载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项目上取得突破,通过本地培育
和引进等措施,逐步弥补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配套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快本市高寒低温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建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力度。在公务用车领域,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用于公务使用的租赁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领域,在场站适合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车辆;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对原有公交场站,建设主体只需将公交场站信息提交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即可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充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电网企业予以报装接电支持。新增网约出租汽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行业管理部门在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物流及环卫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新增分时租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加大私人消费领域推广力度,积极树立电动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的消费理念。〔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办、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2.创新新能源汽车应用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本地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平台发展,鼓励本地整车企业与互联网运营平台企业合作,将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鼓励融资租赁模式在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客运及物流等行业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服务业委、金融办、大数据局〕
  3.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补贴。对在我市一手销售、上牌并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及物流车、新能源客车(不含市区新能源公交客车)生产企业,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地方财政补贴;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符合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车辆销售上牌且获得国家补贴后即可按相关程序申领地方财政补贴。市区内新能源公交客车补贴政策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有关决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局〕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选址规划(2018-2020年)》,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
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0000㎡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利用政府资源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50%配建充电设施。电网建设及改造要充分考虑充电桩建设及容量需求。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沈阳供电公司〕
  5.电动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车桩相随”的原则,按照1:1的比例为用户配装充电桩。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产权为开发单位所有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由开发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原则上由小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6.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自用充电
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场所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市及各区、县(市)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指定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并配建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现有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增加快速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局、建委、城管局、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7.对符合规定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建设项目,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8.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电网企业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不收取接网费用。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并简化办事程序。电网企业建设管理的充电设施要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
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责任单位:沈阳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9.鼓励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光伏发电、储能相结合的发展方式,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运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提升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