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04
【字 号】九府厅发[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关注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振兴规划和搞好流通、扩大消费的又一重要举措。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拉动消费、节能减排、资源利用、扩大就业和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全国全省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的对象是指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车主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补贴范围
  1.在上述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经“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即九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客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汽车节能补贴政策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等没有限制。
  (四)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五)办理程序
  1.交售汽车。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黄标车”须在交售前到联合服务窗口先行判定),同时提交书、号牌、行驶证等。
  2.拆解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及时拆解汽车,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物资集团备案。
  3.注销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回收拆解企业交付的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交给回收拆解企业。
  4.交付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交付给车主。从收到车辆之日起至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购买新车后,车主申请补贴资金。
  (1)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