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汽车节能补贴政策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19
【字 号】嘉政办发〔2016〕38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90号)等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绿、低碳发展理念,抢抓发展机遇,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政
策及模式,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产业,突出市本级重点,推广辐射至全市,努力把嘉兴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重要城市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基地。
  二、工作目标
  (一)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公务用车、私人乘用车、出租车以及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货车,重点推动公共交通用车由传统能源汽车向新能源汽车转变。“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6000辆以上,其中2016年推广应用达到1200辆。
  (二)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建成充电桩5000个、充电站49座,其中2016年建成充电桩600个、充电站9座,形成布点均衡、设施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各具特的商业运营模式,培育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不断健全。积极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零部
件骨干企业加速壮大,争取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力争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一定突破,着力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嘉兴特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推广。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嘉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嘉兴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前谋划、合理推进。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50%,且逐年提升。结合公务用车改革,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在公务用车中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优先考虑选择新能源汽车。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环卫作业、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
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等社会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营运及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商业运作。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5.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计划,因地制宜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公开竞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
  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鼓励优先在其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运行沿线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充分挖掘潜力,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积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比应不低于10%;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已建住宅区居民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统一安装申请并获取允许施工(电缆线路、表计安装)证明后,向所在区域电力部门报装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以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已建的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鼓励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6.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居民住宅区、单位、个人在既有停车位(库)安装充电设施的,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简化审批程序。
  7.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鼓励在已有各类停车场所配建充电设施,保持现有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8.落实充电价格政策。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要求,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本市充电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每千瓦时1.6元执行。
  9.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电力部门要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增配电容量需求,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力度,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强化服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网
报装申请,应开辟“绿通道”,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
  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管理。建设部门要制定居民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物业公司、安装单位、居民个人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的责任,切实满足私人乘用车充电需求。
  11.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支持充电服务商参与各类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12.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对新能源公交车,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
  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的补助,且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销售价格的10%;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的补助,且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销售价格的5%。
  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的补助,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每辆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