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建设进一步推进LNG汽车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 号】东府办[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进一步推进LNG汽车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府办〔2013〕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要求,为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LNG汽车推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落实,完善网络布局
  (一)LNG汽车加气站必须依据《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建设,如无特殊情况,严格按照先近中期后中远期的规划实施步骤,稳步有序推进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网络布局。
  (二)各镇街应按《规划修编》要求加快落实加气站建设用地,积极协调配合用地规划调
整,尽快组织加气站建设,以满足公交及出租车辆加气需求。目前仍无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镇街,要加快推进本镇街加气站建设,争取在2013年底前,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实现加气站全市各镇街全覆盖。
  二、突出保障重点,稳步有序推进
东莞汽车  (一)为满足我市LNG公交车辆加气需求,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应积极支持、优先保障符合相关规定的现有CNG汽车加气站扩建成CNG/LNG两用站,增加LNG加气服务功能。
  (二)鼓励各镇街推动辖区内现有的符合《规划修编》的加油站升级改造成油气合建站,鼓励在《规划修编》范围内的新建加油站项目采取油气合建模式。鼓励各加油站经营企业选择现有的符合《规划修编》的加油站,将其升级改造成油气合建站;鼓励各加油站经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加油站所属镇街的合作,加快推进油气合建站的建设。
  (三)优先保障建设依托于各大公交站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充分利用现有公交站场内或周边闲置的土地资源,采取公交站场业主或公交公司投资、参股、租赁等多种合作方式开发建设符合《规划修编》的、依托于现有公交设施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四)结合我市公交车辆“油改气”实施计划,优先考虑建设公交沿线LNG加气站。同时,要优先在周边建有LNG加气站的公交线路中推广使用LNG公交车,实现公交车辆“油改气”与LNG加气站建设同步配套推进。
  三、实施综合开发,提高供应能力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气源充足、保障供应能力强、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投资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通过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规范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提高我市车用天然气保障供应能力。
  (二)在公平原则下,鼓励城投公司、镇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参与加气站投资建设,提高财政收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投资建设方面,各镇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综合开发和市场运作。
  1、各镇街可按《规划修编》要求,统筹落实加气站建设用地,将其收为国有,再采取公开
交易方式出让或出租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
  2、鼓励各镇街利用现有的符合《规划修编》的建设用地,通过“三旧”改造等方式落实用地,再通过各镇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油站经营企业采取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共同投资开发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3、各镇街可自行成立投资公司或指定现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参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开发建设及经营,保持加气站国有或集体性质,实现国有或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4、各镇街可结合当地扶贫计划,鼓励和帮助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开发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四、强化协调配合,实现共同推进
  (一)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规范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各审批环节,明晰审批程序和条件,给企业以明确的指引,确保各个审批环节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同时,要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推动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加快建设。
  (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强化协作,在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用地规划调整、建设用地落实以及经营许可、设备安全、消防、环保等各项监管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LNG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加气站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交及出租车辆供气需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