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租车签订合同条例_《汽车租赁合同》
                                                            编号:NO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用车的所有权属出租方。
2、当出租方认为租赁车辆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若车辆确已受损失或相关权益已受到侵害,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赔偿。
3、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本合同。
4、出租方负责为承租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并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保险、年检以及正常的维护保养(其中包括换“三滤”,加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液等)。在        (区域限定)内,出租方免费向承租方提供车辆救援服务,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出租方将酌情考虑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后,将承租方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账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6、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等。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如期、足额交纳租金和抵押金,租赁期满后,若无意外情况,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将抵押金(不含利息)如数退还。
2、自行承担租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3、承租方于汽车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仅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4、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转租、抵押、倒卖,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及其他任何侵犯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6、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
7、承租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三滤”、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液等的每日检查责任。如遇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处。承租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应确保承租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具体包括:按出租方的要求定期到修理单位进行保养;如遇车辆年检时,应将车辆整修好,保证干净、整洁,按出租方的通知参加车辆年检;不得私自改装或加设车辆设施;承租方应对承租车辆及车辆设施、附带设施的完好、齐全负责,不得损坏丢失。
9、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还回车辆,还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并无任何刮碰现象,交回的租赁车辆须经出租方指定的专
业人员验收。承租方应承担租车、还车、换车时引发的车辆牵引费、接送车辆费及其他相关附加费用。
10、承租方欲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处办理续租手续。
11、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以下情况时,由承租方承担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全部责任。
1)除《汽车租赁合同》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出租方的车辆,否则责任自负。
2)将车辆转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证件损坏、丢失;车辆丢失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3)车辆在承租方允许使用区域外发生任何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4)未经出租方事先同意拆、换车辆任何零件而造成的损失。
5)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所发生的车辆丢失。
6)由于车辆缺少冷却液、机油、制动液等发生的任何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7)未依照规定参加车辆年检和检修维护引起的一切损失。
8)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扣押车辆、牌照等造成的车辆停驶等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9)随车手续、工具及物品的丢失或损坏。
三、保险条款
1、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总计保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意外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报告,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一切手续,并负责整个事故的前期费用支付。在保险公司赔付前,车辆修理期间,承租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垫付修理费等)。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承租方需支付本次事故维修费总额2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
3、上述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处理的义务。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上述事故的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违约责任
1、承租方提前退租,要向出租方支付提前退租期(提前退租期=合同签约期-实际租赁期)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时交还租赁车辆,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3、承租方若要在节假日租车,须提前预订并支付50%的定金,承租方若支付定金后未来租车,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定金。
五、担保条款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作为承租方的保证人,为承租方提供担保,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保证人愿承担连带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合同双方及保证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及附件
《租赁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在出租方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签署,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承租方执一份,出租方门店执一份,财务部执一份,本合同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合同及附件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注:事故报警电话:122      保险事故申报电话:        救援热线: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经办人:                                      承租经办人: 
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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