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连、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3 
【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1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 
【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凤连;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凤连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凤连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凤连 
【被告】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吴凤连提起上诉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吴凤连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吴凤连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凤连提起上诉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吴凤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凤连负担,吴凤连已预交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17:34 
吴凤连、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民终1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凤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东深路樟木头段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723557J。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凤连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深奇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17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吴凤连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吴凤连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凤连提起上诉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凤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凤连负担,吴凤连已预交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东莞汽车
审判长 陈加雄
审判员 陈文静
审判员 徐华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敏肖
杨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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